2008年,泉州市政府出台了《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是指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通过规定程序取得的运力,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权利。
目前,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转包、买卖经营权。国务院国办发[1999]94号文件明确规定,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
经营权期限实行有效期制度,期限为6~8年,鲤城、丰泽、洛江、泉州开发区经营权期限为6年,其它县(市、区)经营权期限为8年。《暂行规定》实施前取得的经营权处置方式,即2008年4月1日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给予期限为4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其经营权由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
(政策信息提供:泉州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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